2011/01/11

1931/11/07,理蕃新聞

トナ社和內本鹿社的爭鬥

高雄州屏東郡內的トナ社和臺東廳里 支廳下的內本鹿社之間,從久遠以前就有仇敵關係,雙方經常伺機相互復仇。兩州廳的地方政府也視此取締事項為燙手山芋。去(昭和六)年十一月七日早上,トナ社五十八歲的社民ラバカウ,在下淡水溪支流濁口溪的上游地區,靠近兩州廳界的森林中巡視他所安裝的狩獵陷阱時,被埋伏已久的內本鹿社社民タケレタランラホイツケ等七人所狙擊,ラバカウ當場死亡。

對此事件,兩廳官憲都極力撫慰被害者之親友,告訴他們自行採取直接行動的害處,懇諭他們勿輕舉妄動,承諾官方一定會竭盡全力查察及取締。對加害者方面,官廳雖認為他們是未進化的未開蕃人,但若站在矯正弊風的立場上來說,也不能默許此類事件發生,更何況此事已對蕃情產生負面影響。在周詳考慮之下,決定對加害者施以嚴罰。但因為此事件乃是缺乏理智的蕃人之間單純的復仇行為,和官方並無牽涉,所以官方並無處罰的義務,也不易裁決。在當局的努力之下,決定了如下的處罰項目,加害者也漸悟其非,終而承服此處罰。

1.參加出草的社民,每人各提供隱匿銃器一挺。(十二月九日交齊)
2.對主謀者及為出草行動做夢占者,各科以勞役七日,其餘同黨科勞役五日。
3.對此七名參與出草的社民,停止其借貸處銃器兩個月。
4.禁止此七名出草者前往事件發生地點狩獵。

「理蕃の友」第一年二月號(昭和七年二月)<理蕃ニュ-ス>

史料 Question
1.屏東郡トナ社沿革
2.臺東內本鹿社沿革
3.兩社不合的原因?
4.可追トナ社被殺害的五十八歲的社民ラバカウ家族的人的記憶。
5.「此事件乃是缺乏理智的蕃人之間單純的復仇行為,和官方並無牽涉,所以官方並無處罰的義務,也不易裁決。」這段話透露出幾種可能性:
01.警察在當時對部落的政治統治力或許並不強。
02.在霧社事件之後發生這樣的事,警察刊物還說此事「與官方無涉」,可見當時警察還未將原住民視為轄下「人民」。也可能是擔心在霧社事件之後的蕃情又不穩,所以不敢太積極。
03.不過霧社事件之後,頒佈了理蕃八大綱領。顯然霧社事件一年後,負責這個事件的警察單位並沒有做到理蕃八大綱領的要求。為什麼會這樣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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